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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臭氧治疗仪用于临床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通知

康复中心 2020-01-02 17:33:54 0

[导读]国食药监械[2006]454号文为大自血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。
       国家药监局于2006年8月31日,国食药监械[2006]454号文,第四项:医用臭氧治疗仪,医用臭氧心血管病、肝病治疗仪:产生臭氧,将洁净无菌并含有一定浓度的臭氧气体充入输液瓶、输血袋内,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。用于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、改善微循环、抗炎、促进组织修复。治疗血栓、中风后康复、冠状动脉硬化、高血脂、慢性病毒性肝炎。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国食药监械[2006]454号文
      为大自血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。

批文索引地址:https://www.nmpa.gov.cn/xxgk/fgwj/gzwj/gzwjylqx/2006083101010127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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